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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进行房屋买卖的过程中,无论是商品房预售还是二手房交易,为了确保交易的顺利实现,购买方难免要面临交付定金。有不少消费者就听信开发商的一面之词,稀里糊涂地就交了“订金”,而这一字之差,可以说是“差之毫厘,谬以千里”。 “定金”是指当事人约定由一方向对方给付的,作为债权担保的一定数额的货币,它属于一种法律上的担保方式,目的在于促使债务人履行债务,保障债权人的债权得以实现。 签合同时,对定金必需以书面形式进行约定,同时还应约定定金的数额和交付期限。给付定金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无权要求另一方返还定金;接受定金的一方如果不履行债务,需向另一方双倍返还债务。债务人履行债务后,依照约定,定金应抵作价款或者收回。 而“订金”目前我国法律没有明确规定,它不具备定金所具有的担保性质,可视为“预付款”,当合同不能履行时,除不可抗力外,应根据双方当事人的过错承担违约责任。 根据《合同法》,“定金”是一个规范的法律概念,是合同当事人为确保合同的履行而自愿约定的一种担保形式。若双方事先无其他约定,如果商家违反约定,应当向消费者双倍返还“定金”,如果消费者不履行合同,无权要求商家返还“定金”。 也有的预订合同上写的“订金”,虽和“定金”仅有一字之差,但是区别很大。 《担保法》还规定:定金应以书面形式约定,不得超过主合同标准额的20%。而订金作为预付款,消费者在不履行合同义务的时候,仍然有要求返还订金的权利;反之,商家不履行义务亦无须双倍返还订金,不过这并不意味着合同违约方完全无须承担违约责任。 作为房产交易的重要组成部分,消费者在签订预订合同时,必须注意自己交付的是订金还是定金。除此之外,还应注意合同中的附加条款,不要因为交的是订金就放松警惕,要时刻牢记,买房过程中处处是陷阱,为了维护自身权益,还得擦亮眼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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