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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5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3.1.5.1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
定,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
面宽的1.2倍,其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
倍,其最小间距为18米。
3.1.5.2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
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3.1.5.1条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
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点式
的建筑间距按
3.1.3.3条规定控制。
3.1.5.3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
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3.1.5 高层居住建筑间距:
3.1.5.1 高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条式建筑按表三—1系数计算确
定,点式建筑,南北向的,不得小于南侧建筑高度的1倍,且不得小于南侧建筑
面宽的1.2倍,其最小间距为30米;东西向的,不得小于较高建筑高度的0.4
倍,其最小间距为18米。
3.1.5.2 高层居住建筑与多、低层居住建筑之间的建筑间距,南北向的,北
侧为多、低层居住建筑时,建筑间距按3.1.5.1条规定控制;南侧为多、低层居
住建筑,条式的建筑间距按表三—1规定控制,但最小间距不小于13米,点式
的建筑间距按
3.1.3.3条规定控制。
3.1.5.3 高层居住建筑与高、多、低层居住建筑的山墙间距,按消防和施工
安全的规定控制。山墙均有居室门或窗户的,其间距不得小于13米。
根据《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住宅侧面间距,应符合下列规定:
(1)条式住宅,多层之间不宜小于6m;高层与各种层数住宅之间不宜小于13m;
(2)高层塔式住宅、多层和中高层点式住宅与侧面有窗的各种层数住宅之间应考虑视觉卫生因素,适当加大间距。
具体内容请查阅《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
楼间距:两相邻楼的外墙面距离。同一个小区两栋相邻的楼与楼之间的距离。建筑间距的控制是为了保障人们工作、生活的质量与安全,满足必须的日照时长、采光、通风、隔音等要求。
房屋前后间距:普通小区居住用房可以用:楼高:楼间距=1:1.2比值计算。
按照国家规定(设计规范)以冬至日照时间不低于1小时(房子最底层窗户)为标准。
间距是用建筑物室外坪至房屋檐口的高度/tan(a) a-各地在冬至日正午时的太阳高度角。
房屋左右间距:多层(4-6层及以下)与多层建筑间距为6米,多层与高层(12层及以上)为9米,高层与高层之间为13米。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通则》第五章民事权利第一节财产所有权和与财产所有权有关的财产权中,第八十三条
《民用建筑设计通则》JGJ37-87(中华人民共和国城乡建设环境保护部标准,1987年10月1日起试行)第三章第3.1.2条
《城市居住区规划设计规范》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1994年2月1日起施行)1.0.5条,均对此有明确的解释,各地方也有相关的政策。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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