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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的住房空置指标和空置率 :
随着房改的深入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商品房逐步增加,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出台了空置商品房指标。这个指标规定,统计年度到12月31日已建成而未售出的商品房,均为空置商品房。在计算住房空置率时,最初曾经用当年建成商品房总数为分母来计算,后来又改为用当年建成住房总数为分母来计算(目前仍较多地使用这一计算方法)。再后来,人们又发现,空置的住房都累计了多年来的积压住房数,与当年建成住房总数相比不对口径,因而有些专家建议用连续3年建房总数为分母来计算,但未形成统一规定。
人们在使用这个我国“独创”的空置住房指标中发现,年底建成而未售出的住房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待销房,并会在第二年内售出。可见,这个空置商品房指标只能说明当年建成住房在当年的销售情况。由于它把许多待销房统统纳入空置范畴,就不能准确地说明住房真实的积压情况,是一个戴着“空置”帽子却包含许多“非空置”待销住房而有明显缺陷的指标。因此,用它为基础计算出来的住房空置率也存在明显的缺陷。
为了使统计指标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商品住房的销售和积压状况,有关主管部门针对住房空置指标存在的缺陷,在2003年做出补充规定,决定将相关指标补充为:住房建成1年以内尚未销出的为待销商品房,1~3年内未销出的为滞销商品房,3年以上未销出的为积压房。许多业内人士都认为,这一补充规定的指标比空置指标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住房的积压情况,但因它仅仅起到“补充”作用,并没有用待销住房指标来取代住房空置指标,目前人们普遍使用的仍然是原定的不够准确的住房空置指标。公布的九部门“国15条”中第四条就规定,“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这是正式文件中使用的有别于现行统计指标的提法。为此,许多业内人士不断呼吁,希望能对现行的住房空置统计指标进行修改补充,使之真正反映住房空置情况。
我国的住房空置指标和空置率 :
随着房改的深入和住房商品化的发展,商品房逐步增加,我国于20世纪90年代,出台了空置商品房指标。这个指标规定,统计年度到12月31日已建成而未售出的商品房,均为空置商品房。在计算住房空置率时,最初曾经用当年建成商品房总数为分母来计算,后来又改为用当年建成住房总数为分母来计算(目前仍较多地使用这一计算方法)。再后来,人们又发现,空置的住房都累计了多年来的积压住房数,与当年建成住房总数相比不对口径,因而有些专家建议用连续3年建房总数为分母来计算,但未形成统一规定。
人们在使用这个我国“独创”的空置住房指标中发现,年底建成而未售出的住房中有相当大的部分是待销房,并会在第二年内售出。可见,这个空置商品房指标只能说明当年建成住房在当年的销售情况。由于它把许多待销房统统纳入空置范畴,就不能准确地说明住房真实的积压情况,是一个戴着“空置”帽子却包含许多“非空置”待销住房而有明显缺陷的指标。因此,用它为基础计算出来的住房空置率也存在明显的缺陷。
为了使统计指标能比较准确地反映商品住房的销售和积压状况,有关主管部门针对住房空置指标存在的缺陷,在2003年做出补充规定,决定将相关指标补充为:住房建成1年以内尚未销出的为待销商品房,1~3年内未销出的为滞销商品房,3年以上未销出的为积压房。许多业内人士都认为,这一补充规定的指标比空置指标能够较为准确地反映住房的积压情况,但因它仅仅起到“补充”作用,并没有用待销住房指标来取代住房空置指标,目前人们普遍使用的仍然是原定的不够准确的住房空置指标。公布的九部门“国15条”中第四条就规定,“对空置3年以上的商品房,商业银行不得接受其作为贷款的抵押物”,这是正式文件中使用的有别于现行统计指标的提法。为此,许多业内人士不断呼吁,希望能对现行的住房空置统计指标进行修改补充,使之真正反映住房空置情况。
制度设计中的一个典型败笔:把住房设计为投资品而不是消费品。言必称美国的中国大陆的主流经济学家精英,他们要设计出以房养老的投资住房制度,设计出住房保值增值的制度,而不是住房消费制度,所以,就成就了这这种畸形的住房买卖炒作现实。美国住房不适合投资的实际,他们自动给国人过滤了。美国住房的实际情况是:一般情况下,物业税、房产税、三十年期的按揭月供款,是三个近似等值款项。假如房产税、物业税的税率岁房价上涨而上涨,且只涨不跌。按揭款看是怎么选择的,是等额还本付息还是其他等额还本按实付息等方式。试问,一个人如果像这样的老板,住房价值3千万元,1%的房产税,1%的物业税,看他还怎么办?按照住房消费品设计,你买房,好啊,恭喜你正式成为纳税人。
我想最好的办法是收取“住房空置税”。在西方国家,住房不住人是要缴空置率的。要么自住,要么出租。在土地相对充裕得多的西方国家尚要限制住房的闲置,人多地少的中国、房地产炒风甚炽的一二线城市更应该打压住房空置。如今,国家发改委表示房产税正在研究之中。重庆、上海拟率先试点房产税。而原先拟定中的物业税迟迟出不了台,有人说是土地国有所致,物业税缺乏法律基础。我就不信把国家稀缺资源如土地拿来暴炒就有法律基础,限制这种“祸国殃民”的疯狂的措施倒没有法律基础!因此,一旦住房空置率调查结果出来,我建议哪些城市此项数据高,就在哪些城市推进以打击炒楼为主要目的的房产税或住房空置税。在完善调查方法的基础上,把住房空置率调查向房价上涨过高的城市推广。让社会各界有一种预期:凡是被纳入调查试点的城市就是可能率先试点房产税或住房空置税的城市。中国房地产泡沫不压下去,国民经济将极大的受累。国民也终将付出惨痛的代价,炒楼者的资产更将“血流成河”!
空置率是指某一时刻空置房屋面积占房屋总面积的比率。 按照所依据的房地产市场类型的不同,空置率可以分为存量市场的空置率和增量市场的空置率。房地产存量市场的空置率是指某一时刻空置房面积占全部房屋总面积的比率。但是,空置并不区分房屋的新旧,无论是第一次进入市场的新房屋,还是由于当前房屋使用者迁移后留下的房屋,只要没有确定新的使用者时,都可被视为空置房屋。房地产增量市场的空置率是指某一时刻新建房屋的空置房屋面积占一段时期新建房屋总面积的比率。这时的空置房仅指第一次进入市场的新房屋。 按照国际通行惯例,商品房空置率在5%---10%之间为合理区,商品房供求平衡,有利于国民经济的健康发展;空置率在10%---20%之间为空置危险区,要采取一定措施,加大商品房销售的力度,以保证房地产市场的正常发展和国民经济的正常运行;空置率在20%以上为商品房严重积压区。 空置率主要用在国内,与国外的空房率不同。空房率指的是开发商建好房子后,空置的房子与建成的房子之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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